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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信息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4-05-26 03:05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党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教师队伍,促进党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二条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县委党校申报职务为高级讲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讲师、教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校从事教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忠诚党校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讲师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教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教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胜任主体班次(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能承担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专题课,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本学科教学改革的能力。教学(编辑)人员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编辑)工作,近五年无教学(编辑)责任事故;教学人员的教学质量评估年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同时,其任职期间能力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党校(含武汉市委党校,下同)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含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省(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4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理论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1部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3)科研成果(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获省政府奖二等奖1次以上或省政府奖三等奖2次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3次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为优秀等次的主持人,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4)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

5)全省党校系统以上精品课程获得者或获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学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教学奖一等奖(含教学名课、教学专题精品奖、精品课程等)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编辑人员所编辑的文章获省社科期刊专题优秀作品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期刊优秀编辑奖3次以上或所编辑的论文被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全文转载3篇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市(州)级党校(含挂靠党校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下同)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省党校系统科研项目、市(州)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市(州)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理论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1部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1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系统一等奖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5)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程获得者或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学奖二等奖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教学奖一等奖(含教学名课、教学专题精品奖、精品课程等)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副教授

能承担主体班次(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积极开展本学科教学改革研究。教学(编辑)人员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编辑)工作,近三年无教学(编辑)责任事故;教学人员的教学质量评估年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同时,其任职期间能力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党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省(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1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1部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科研成果获省政府奖三等奖1次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次以上或全省党校系统二等奖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CS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5)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程获得者或获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学奖二等奖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教学奖二等奖(含教学名课、教学专题精品奖、精品课程等)2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编辑人员所编辑的文章获省社科期刊专题优秀作品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期刊优秀编辑奖2次以上或所编辑的论文被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全文转载2篇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市(州)级党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省党校系统科研项目、市(州)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市(州)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1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专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1部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系统二等奖1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5)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程获得者或获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学奖二等奖或校级优秀教学奖二等奖(含教学名课、教学专题精品奖、精品课程等)1次以上,同时在国家级报刊、三大检索(SCIEIISTP)、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高级讲师

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进行教学。教学人员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近五年无教学责任事故,教学质量评估年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或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任职期间,其能力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市(州)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县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县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1次以上,同时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教学专题精品奖、精品课程等)2次以上,同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讲师

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比较熟悉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近两年无教学责任事故,教学质量评估年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或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任职期间,其能力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主持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得上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1次以上。

(五)助理讲师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参与科研项目,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六)教员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

第五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二)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政府奖一等奖1项;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奖二等奖1项;

2.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奖获得者。

二、破格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二)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奖三等奖1项;

2.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程奖获得者。

三、破格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或市(州)级科研项目1项;

(二)科研成果获全省党校系统、市(州)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助理讲师、教员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主持和指导该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动,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得系统的研究成果。

(二)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学科领域研究能力,在学术实践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研究方向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积极参加学术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参与学术实践活动,完成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工作。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突出,是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二)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是本专业领域的教学骨干,能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能较好地完成本学科的教学任务,较熟悉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如组织课堂讨论,组织指导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好完成本学科的教学任务,参与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要重视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党校教师中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学科专业研究能力,注重专业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总结,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党校教师中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学科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指导的责任,促进和提高党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党校教师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在不断创新中,推进学术发展、专业发展、学科发展,进而推进党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党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党校教师注重教学,安心基层、边远地区党校工作,为党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报刊:国家级报刊是指省职改办公布的《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和《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中收录的报刊;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认定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认定的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公开学术刊物是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ISSN”和“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包含增刊、专辑、论文集);省级学术刊物是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的学术刊物。

二、省级以上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全国性专业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省人民出版社、“985”工程高校出版社。

公开出版:指已经出版社出版,并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三、本条件所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七年以上含七年,1项以上含1项,4篇以上含4篇,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第八条省直部门党校、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妇女干部学校、省团校、各大型企业党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适用本条件。

第九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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