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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证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信息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4-05-26 03:05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证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公证专业人员队伍,促进公证专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公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公证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一级公证员(正高)、二级公证员(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三级公证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公证专业岗位上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公证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从事二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二)二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5年以上。

(三)三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和四级公证员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四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公证员助理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公证员助理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1、年办理公证在500件以上;

2、每年办理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公证12件,并能承担在本地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现场公证;

3、撰写专著(10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两篇。

(二)二级公证员

1、年办理公证在300件以上;

2、每年办理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项一件;

3、撰写专著(8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

(三)三级公证员

1、年办理公证和担任现场公证100件以上;

2、撰写专著(5万以上)或译著或省(部)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

(四)四级公证员

1、年承办公证业务50件以上;

2、完成有关重要公证业务分析总结报告5篇以上。

(五)公证员助理

完成公证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公证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公证专业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者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12篇论文;

(二)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10万字以上);

(三)出色地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疑难问题,并能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关键性、决策性的法律意见,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同行业专家的认同;

(四)为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年办理公证在800件以上;

(六)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业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公证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在国家级刊物上或全国性公证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一至两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

(三)能够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业务,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重大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五)年办理公证在500件以上;

(六)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表现突出,受省级以上表彰。

三、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省级以上公证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一至两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公证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三)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为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年办理公证在500件以上;

(五)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成绩明显,表现突出,受到上一级政府和部门表彰。

四、凡破格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一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相关学科的科学知识,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有重大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和公证专业发展动态,能提出公证理论研究课题,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并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论著。

(三)申报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为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研究能力,参与法律或公证专业学术研究活动,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申报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研究能力。

(五)申报公证员助理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能力。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一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工作经验,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重大专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能够处理国内、涉外公证业务活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在公证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工作经验,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国内、涉外公证业务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办理重大的公证业务,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三)申报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有一定的公证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解决公证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的业务工作效果。

(四)申报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熟悉公证业务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独立承办简单的公证业务,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申报公证员助理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了解公证业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完成公证业务中各项辅助性工作。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注重对专业人员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公证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公证专业工作中,应不断地进行分析研究,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论文、论著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公证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传授、指导能力,积极做好公证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承指导工作,在培养公证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公证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努力探索公证专业工作的新情况、新方法,取得新成果,不断推进公证专业的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公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公证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公证专业工作岗位上,为公证专业工作的持续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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